海滄區扶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辦法
發布者:廈海政〔2017〕90號 XM HC Gov. No. [2017] 90 時間:2018/06/15 點擊:7814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區集成電路產業發展,貫徹落實《廈門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規劃綱要》、《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產業實施意見》(廈府〔2016〕220 號)和《廈門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規劃海滄區實施方案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成立海滄區工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(簡稱領導小組),整合調動各方面資源,做好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頂層設計,統籌協調并解決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重大問題,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主要領導擔任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經營場所、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均在海滄,專門從事集成電路設計、制造、封測、裝備和材料生產及研發等經營活動的相關企業(單位),原則上是指在集成電路產業園、設計園以及未來拓展園區內落地的企業(單位)。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由區經信局(工業辦)牽頭組織認定。
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
第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、產業資本、金融資本、外資參與集成電路產業股權投資,經營場所、注冊地和稅務關系在海滄、以集成電路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投資基金,由區相關部門協調市級產業引導基金給予支持或傾斜。
第五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信貸傾斜,設立集成電路專項貸款和面向集成電路企業設計金融產品。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集成電路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,按年度擔保額的1%給予擔保機構補助。
第三章 人才政策
第六條 全面實施海滄集成電路“人才+”戰略,在貫徹落實福建省、廈門市人才政策基礎上,出臺我區引進與培育集成電路產業人才扶持政策。
第四章 科研支持
第七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用于研發的多項目晶圓(MPW),享受最高不超過MPW 直接費用80%(高校或科研院所MPW 直接費用的90%)、工程片試流片加工費30%的補助,每個企業(單位)年度補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400 萬元。
第八條 利用廈門集成電路生產線流片,按首次工程流片費用(含IP 授權或購置、掩模版制作、流片等)的50%給予獎勵,每個企業(單位)全年補助不超過600 萬元。利用廈門集成電路封裝、測試生產線開展封裝測試的產品,按首次工程批費用的50%給予補助,每個企業(單位)全年補助不超過500 萬元。
第九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購買IP(IP 提供商或者FoundryIP 模塊)開展高端芯片研發,給予IP 購買直接費用40%的補助,單個企業(單位)每年總額不超過300 萬元。鼓勵第三方IC 設計平臺IP 復用、共享設計工具軟件或測試與分析,給予實際費用50%的補助,單個企業(單位)年補助不超過200 萬元。
第十條 鼓勵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實施知識產權戰略,對申請、獲得國內外發明專利的,按廈門市現行專利資助政策給予獎勵和資助。在廈門市專利資助標準的基礎上,再給予1.2 倍的區級配套獎勵。
第十一條 得到國家、福建省、廈門市立項支持的集成電路類科技計劃項目,按中央、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給予合理配套。市(區)財政各類專項資金向集成電路產業傾斜,優先支持重點領域、骨干企業開展新產品、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裝備和材料的研發。
第十二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獲批省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、重點實驗室的,給予一次性100 萬元的獎勵。獲批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、工程技術中心、重點實驗室的,給予補足1000 萬元的補助。
第十三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在海滄設立經區經信局(工業辦)認定的研發總部(研發中心)或分中心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帶產業化項目落戶海滄的,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的30%予以補助,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 萬元;在海滄設立經認定的研發總部(研發中心)或分中心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未帶產業化項目的研發機構,可按照其新增研發設備等實際投入的30%予以補助,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 萬元。
第五章 成長激勵
第十四條 對于當年銷售額10 億元以上系統(整機)、終端企業,首次采購廈門集成電路企業芯片或模組的,按采購額的40%給予獎勵,單個企業(單位)年度補助額不超過400 萬元。
第十五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銷售收入首次超過1 億元、3 億元、5 億元、10 億元的企業,自當年度起,連續3 年將其新增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,分別按照100%、70%、50%、30%的比例獎勵企業,用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。
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首次年度銷售額超過1000 萬元、3000 萬元、5000 萬、1 億元的企業,自當年度起,連續3年將其新增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,分別按照50%、40%、30%、20%的比例獎勵企業。
第六章 降低企業運營成本
第十七條 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在產業園區租用研發、生產或辦公用房的,前三年按實際租金給予100%補助、第四年至第五年給予50%補助,每家企業(單位)補助的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 平方米。由政府規劃建設的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園區實行最高限價,原則上租金不超過市場價的50%。
第十八條 集成電路制造企業(單位)按照“先交后補”的方式,自投產之日起5 年內給予水電費用50%的補助,每家企業(單位)每年獲得的補助不超過500 萬元。
第十九條 支持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拓展國內外市場,對參加國內外專業展會的集成電路企業給予展位費、特裝搭建、展館網絡和電費等費用50%的補助,單次最高不超過25 萬元,每年不超過50 萬元。
第二十條 對集成電路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機構貸款融資的,按企業繳交擔保費的50%給予補助,單家企業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00 萬元。
第七章 支持企業利用IPO 市場融資
第二十一條 經廈門證監局輔導備案后,給予一次性170萬元資金扶持;企業輔導期滿、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上市申請并經正式受理的,給予一次性150 萬元資金扶持。
第二十二條 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,給予一次性獎勵130 萬元。
第二十三條 企業依法在境內、境外(香港、新加坡、美國、德國、英國)證券市場上市后,募集資金總額(包括首次融資、再融資扣除發行費用后的余額)在1 億元人民幣(或等額外幣)以上,且募集資金40%以上投資項目在海滄的,根據《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企業改制上市做強做大的若干意見》(廈海政〔2016〕147 號)的標準,給予30-200 萬元不等的獎勵。
第八章 落戶政策
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具有一定規模企業來海滄設立獨立法人企業或研發機構,對實際到帳5000 萬元以上且正常經營1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企業(單位),按實際到帳資金5%給予補助,最高不超過300 萬元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落實,由各相關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并分別具體落實,其中投融資政策、支持企業利用IPO 市場融資由區財政局負責兌現;人才政策由區人才辦負責兌現;科研支持由區科技局負責兌現;成長激勵、降低企業運營成本、落戶政策由區經信局負責兌現。
第二十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材料,并承諾八年內不遷離海滄。違反承諾的,區相關部門有權追回已享受的補助、獎勵。
第二十七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獎勵資金的企業,所得扶持獎勵資金予以收回,并取消其以后三個年度申請扶持獎勵資金的資格;情節嚴重的,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。
第二十八條 市、區同類優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,且不重復享受。執行期間如遇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,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。
第二十九條 對重點投資項目,采取“一事一議”的原則報領導小組研究后,給予土地購置、辦公場地、固定資產投資、落戶補助等優惠措施。
第三十條 申請當年度獎勵,企業必須在次年度內申報兌現完畢。
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經信局(工業辦)會同有關部門解釋。
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執行。
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
2017 年6 月22 日